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外资公司的注销登记该怎么办理?
法律咨询:外资公司的注销登记该怎么办理?
法律咨询解答: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5)《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办事程序1、申请;2、受理审查;3、核准(或驳回);4、发照。
2、董事会决议(原件,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董事签字不得少于法定人数)
3、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包括清算期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告通知债权人3次的说明(原件)
4、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印章收缴,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空白处留下原印章印模,核准后,由登记机关和企业经办人员双方当场销毁并签字;
6、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原件,经营期限到期的不需提交)
7、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分支(办事)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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