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规定是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在这种状况之下,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解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做出侵害孩子健康、致使孩子处于危险困境的行为时,相关人员可申请解除监护关系,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变更监护人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因此在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四种情况:
(一)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等。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三)监护人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虐待被监护人的。
(四)由于失去监护人。如监护人去世等情形。
一般来说在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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