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4、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单运输以口头订立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均具有书面的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尽管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多为任意性的,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主,但由于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实力的强大,往往在提单中加入许多免责条款。
(二)合同规定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条款
为了保护货方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了一些有关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的条款,这类条款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变更,违反强制性条款的约定无效。
我国海商法第41条至第49条规定即为强制性规定,承运人不能以合同条款减轻其责任。
第45条的规定,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承运人的责任。与调整提单运输的法律不同,各国一般不对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做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国际上也没有制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
因此航次租船业务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订立任何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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