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索赔。又如,出租人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到港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预期的利益,承租人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有损失,有权索赔。
2.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的责任。例如班轮运输托运人订舱后,自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提交约定的货物,因而导致船舶亏载,托运人应负担亏舱费。有些国家商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一半即可解除合同。上述支付一半的运费也可视为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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