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度检查是违法的,过度检查具体指的是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让患者接受多余的,与自身的病情没有关系的,不属于对诊断出患者病情有帮助的检查。
一、病人隐私保护制度制度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二、患者八大权益
患者的八大权益如下:1、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2、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4、平等的基本医疗权利。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利的法律基础;5、知情权。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况,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6、决定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7、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8、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交通事故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主要根据对于病人诊疗是趋好还是伤害;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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