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断是否过度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定过度检查的基本准则是:是否对病人的总体的医疗有所帮助。同时,在检查中,在检查方面还要关注:医生的目的是什么,检查有没有对某项疾病产生预防作用,检查是否能为患者的后续治疗减轻痛苦,在病人方面也要考虑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允许做一系列的检查,病人的心理状态是否适宜做过多的检查。
二、什么是医学过度检查
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让患者接受多余的,与自身病情无关的,不属于对诊断出患者病情有帮助的检查,只是通过增加不必要的检查来增加患者医疗费用,由此,医院方面可以从中谋取利益。事实上,这是用检查的借口夺走老百姓的血汗钱,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是医疗方面的灰色地带之一。
三、过度检查的特征有哪些
1、使用的检查手段,包括使用的仪器,检查的部门,超出了诊断疾病的必要需求,不符合疾病检查的特点及规律,如只是得了小感冒,医院却要求患者做心电图、胸透等方面不合理的检查;
2、费用高昂,超出了寻常人的承受能力和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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