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形之下,协议离婚之后,依照我国法规,原配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益。
然而,在此类行动中,首要条件便是诉求方需要满足法定的变更要素。
倘若诉讼方能够提交充足的证据表明,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到伤残导致无力履行抚养责任,再或者其对子女疏忽照顾或者作出虐待行为,以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这都是符合向法院提出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请求的合理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有较大可能会予以批准并支持原配偶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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