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动产登记进行评估需要进行哪些内容
时间:2023-07-29 21:51:41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不动产进行登记作出审查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查清不动产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不动产的平面图(地籍图);审查其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不动产变动是否合法;缮证、配图、核对、盖印。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区别及其意义

前者是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永久性、独占性、弹力性(即将权能分开行使)

后者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部分,是有期限的物权,同一物上可以有两个他物权。

相同点:客体都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都是对世权、财产权、支配权;都需要通过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方式取得;都具有排他性,优先性(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都具有追及效力和法律保护请求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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