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9月份,王大山(化名)在本市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登记了售房信息。当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知道,房子的产权是小产权。得知这一信息后,市民孙萍(化名)于去年9月22日与卖房人王大山签订了位于河西区黑牛城路的房屋买卖合同。孙平按合同约定向王大山支付了1万元定金,买卖双方还向中介公司支付了4000元中介服务费。
然而,就在合同签订、准备履行的时候,孙平却知道,房子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俗称的小产权房,根本不允许出售。
于是孙萍立即到中介公司,要求对方通知王大山退还定金,但王大山只退还了4000元。因此,孙平起诉王大山和中介公司,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大山退还剩余定金6000元,中介公司退还信息服务费4000元。被告对其因解除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签订的储蓄合同而支付的2000元服务费的损失负责。
对于孙萍的要求,王大山说,当时孙萍去看房时,曾告诉她,房子属于大集团所有,属于小产权。在签订交定金合同时,他再次告诉孙平,房子归大队所有,不能贷款。孙萍当时没有异议,交了定金,所以不同意退还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孙平与王大山之间的房屋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故二人之间的房屋交易无效。中介公司明知王大山的房屋产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房屋交易仅限于大队内部工作人员,仍提供中介服务,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合法诚信是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因此中介行为是无效的。据此,法院判决王大山将剩余的6000元定金退还孙平,中介公司退还4000元中介费。此外,孙大平和孙大平因自身过错承担的房屋买卖损失人民币1400元由王大山和中介公司承担一半。《新闻联播》: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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