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就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并不矛盾,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并不能因为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举个例子,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互不冲突。
崇左工伤职工伤残赔偿标准
崇左市八级工伤赔偿项目: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其他合理费用。具体计算:1、伤残补助金:十一个月本人工资;2、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三个月本人工资;3、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一个月本人工资;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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