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是否能够得到双份赔偿,例如: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且无责,职工是否即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赔偿,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各省的做法不一,但通常的做法是补差额,即交通事故赔偿后,工伤保险补齐遗漏的赔偿项目。有的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先提起工伤赔偿,但大多数情况被仲裁机构中止审理,等待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终结后恢复审理,以适用补差赔偿。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如何赔偿的问题。
首先,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该解释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希望该解释的出台能够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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