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时间:2023-08-06 10:44:45 1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那些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虽然由于遗嘱在经过公证之后就会更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很多人由于医疗的需要,订立遗嘱时并不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此时会想就在异地办理公证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种行为是被禁止的,此时异地公证机构不会受理办理者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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