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消费者沈先生在某超市买到的肉为过期产品,他因此起诉乐购要求做出10倍赔偿。记者昨天上午获悉,大兴法院已做出判决,支持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工商部门也已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去年9月2日,消费者沈先生在某公司购买了珍香梅花肉和牛肉火腿,总价634.1元。但沈先生随后发现,这两种产品均为过期产品,其中梅花肉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3日,保质期为60天。牛肉火腿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日,保质期也是60天。也就是说,沈先生购买这些产品时,梅花肉已经超过保质期一天,而牛肉火腿则过期两天。沈先生为此向大兴法院起诉超市一方,要求超市做出10倍赔偿。
案件审理中,超市一方辩称,沈先生购买的产品数量过大,不是正常消费行为。沈先生也不能证明这些产品对其造成伤害的证据,因此不同意做出赔偿。
大兴法院审理查明,市工商局大兴分局已对此做出行政处罚,认定了超市销售的相关产品系过期产品,并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法院认为,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判决超市退还沈先生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6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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