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家执照已被吊销8年之久,而产品酷秀减肥丸却一直在亿客隆公司管理的商店出售,导致赵女士购买服用后出现不适。为此她将亿客隆起诉到法院,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该公司10倍索赔。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亿客隆向赵女士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共38400元。
赵女士起诉称,去年12月,她在亿客隆公司购买了30盒酷秀TM收腹缩腰靶向减肥丸(以下简称酷秀减肥丸),单价为128元/盒,共消费3840元。她和朋友食用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症状。赵女士认为酷秀减肥丸存在质量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举报,该局随即对亿客隆进行了查处。后经查证,酷秀减肥丸的生产厂家青藏高原天然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经被西宁市工商局吊销执照。赵女士认为,亿客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亿客隆公司返还货款3840元、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共38400元。
庭审时亿客隆公司答辩称,他们只售出了共14盒酷秀减肥丸,单价90元/盒。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不适症状与服用亿客隆出售的酷秀减肥丸有关。减肥丸是食品,不是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理属于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证明酷秀减肥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
法院认为,此案中涉及的减肥丸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对亿客隆公司的调查和处理不属于越权行为。而且赵女士持有购物发票,与亿客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亿客隆公司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又不能提供进货票据、销售凭证、供货单位资质等,因此赵女士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而赵女士返还货款的请求,已含在赔偿中,不能重复计算,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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