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众筹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07 17:03:28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模糊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式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众筹容易越过雷区,成为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集资和众筹融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一些特点,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返还等吸收非特定对象资金,符合《关于非法集资罪的解释》第一条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相当一部分人将股权转让给“社会不明对象”进行私募

在形式上,也超出了《解释》第六条的限制。因此,对股权众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控制不好,很容易与非法集资混为一谈

一般来说,融资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应干预这种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是,众筹涉及到向非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融资人利用他人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由此引出金融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目前我国对众筹的法律监管几乎是空白,主要依靠融资人的意识和众筹平台的程序监管。配套法律环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法律的缺失国务院正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部委参与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出台实施。银监会负责P2P行业监管,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三方支付监管,监管体制目前不匹配,不是没有法律对众筹进行规制,而是现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对股权众筹存在制度性障碍,直接阻碍了我国股权众筹的正常发展

(1)众筹还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募集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融资,涉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也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然,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对众筹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中国可能是正常的。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重中之重,资本应发挥相应作用。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导向,大胆试点推进股权众筹,积极探索以众筹机构监管为试点,使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责任(1)众筹监管需要在金融创新和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如果对众筹进行严格监管,必然会导致融资成本上升,并带来政策和法律风险。最可怕的后果是,它扼杀了极为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而这种创新并不容易开始萌芽。但是,如果监管放松,投资者将面临风险,甚至会引发中国式的金融危机。(2)复杂的社会性对众筹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其许多模式、特点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如何规范众筹已经成为许多主要众筹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众筹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社会事实与英国和美国的事实大不相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和社会土壤已成为决定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的融资形式和风险点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方式。目前,国内投资者大多对自身风险认识不足,甚至对融资项目的质量缺乏判断,容易在约定报告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但是,由于众筹在短时间内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在适当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防止欺诈等负面现象的发生,但在众筹活动中,对投资者自由选择的更多干预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由于集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集资者利用众筹活动欺骗投资者的现象,而有时甚至众筹平台也会帮助或隐瞒集资者的欺诈行为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主要用于特定的金融机构和法院。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记录只在特定领域有效,没有威慑力。但法院发布的“失信黑名单”需要行为人进入司法程序才能生效,实际效果还有待探索。对于日益流行的互联网金融和众筹金融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无疑对促进良性交易活动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众筹模式越来越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时代,其信用风险将越来越明显,对投资者极为不利。因此,建立网络金融和众筹金融活动的法律救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众筹平台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有窃取创意的风险。众筹项目大多是创意项目。项目产品有的已经出版,有的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时间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开放性和对象的非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融资过程中极有可能被他人窃取。在这种缺乏创新的现实环境下,偶尔的创新很容易成为企业的目标。因此,每个众筹网站都会建议项目发起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时,尽量避免透露关键信息。不过,这也不排除有抄袭项目创意的可能,因为众筹项目抄袭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投资者的利益就丧失了。一些众筹项目是基于剽窃别人的想法。剽窃者以剽窃他人观点发起众筹后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项目发起人可能承担停止侵权等赔偿责任,而投资者的贡献将失去回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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