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承包人只能将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出去。(2)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移交给第三人。(三)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形式分别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商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其工程。分包商和承包商应就工程成果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但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除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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