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担任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时间:2023-03-04 10:02:55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种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很好地辨认遗嘱人的订立遗嘱的行为,其见证行为无法落实和生效。

2、与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是指与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例如债权人及受益人的直系亲属等。

3、遗嘱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的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订立的见证人,遗嘱继承是指通过指定继承人的方式进行遗产继承的,遗嘱人把遗产交由继承人继续的,继承人本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类似于当事人本人的证词证言并不能直接取证,证明力低下。同理,继承人本人作为见证人的,也不能起到见证的作用。

一、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就口头遗嘱的形式个人认为是有效的,对其内容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或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如果遗嘱被认定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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