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未完成预售手续之前的房产,是不能执行抵押操作的。但是,对于那些在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明确由房地产开发商建造或者已经竣工的房产,则可以进行抵押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有权将这些预售房屋作为其承担债务的履约担保品来加以运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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