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技术合同纠纷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2-17 11:31:25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范围为:

人民法院受理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

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

一、法院对于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是如何确定的?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法院内部受理案件的分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利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最高法院同意的中级法院管辖。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技术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技术合同争议涉及对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侵权,那么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里需注意的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从上述内容中总结出,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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