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油茶种植,成为公司的股东,除享受股东分红外,还可以为公司种植、管理油茶,领取工资报酬——连州大路边镇的这种“股份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成为当地农业发展的新模式。根据这一模式,公司与村民签订了为期30年的合作联营合同。合同规定,油茶基地的全部生产资金由公司负责筹集投入;公司统一规划、管理入股土地,安排种植;组织购买种苗、肥料;负责油茶产品的加工和营销。农户则以土地入股,享受本份土地所获产品的10%(以基地为单位);入股土地上的劳作,优先本股份农户承担完成;合同期满,茶树归农户所有。大路边镇过去一直有种植油茶的习惯,2006年初山马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进入该镇发展油茶种植。截至2007年,与山马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入股合同的农户有5000多户,面积达五万多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公司法》中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能撤销股份的,你只有转让其股份的权利,因为你一旦入股,你的钱将不再是你自己的了,他就成为公司的资金,股东是不能私自抽逃公司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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