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申办条件
1、一方为国内居民;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双方自愿结婚;
8、提交办事所需的证件材料。
(二)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申办材料
1、国内居民一方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
2、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5、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双方3张免冠彩色照片。
(三)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程序
1、当事人提交办理材料中规定的相关证件、证明;
2、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并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登记员向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按指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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