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应承保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可保意外伤害包括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吸食或注射毒品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应承保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这些伤害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不可保意外伤害通常有以下几类: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吸食或注射毒品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于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保险人承保哪些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意外伤害包括:
1. 人身意外伤害:包括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如跌倒、碰撞、火灾等。
2. 疾病或疾病引起的意外伤害:如心脏病发作、中风等疾病引起的意外伤害。
3.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如飞机、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上的意外伤害。
4. 责任事故意外伤害:如工作、生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火灾等责任事故引起的意外伤害。
5. 核辐射意外伤害:如核电站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意外伤害。
6. 战争或军事行动意外伤害:如军队在作战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7. 暴跌、摔伤、触电等意外伤害:如在公共场所或活动中遭受的暴跌、摔伤、触电等意外伤害。
8. 其他意外伤害: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在承保意外伤害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保意外伤害包括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吸食或注射毒品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而保险人承保的意外伤害包括人身意外伤害、疾病或疾病引起的意外伤害、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责任事故意外伤害、核辐射意外伤害、战争或军事行动意外伤害、暴跌、摔伤、触电等意外伤害,以及其他意外伤害。以上内容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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