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买卖时,签订书面合同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程序。若需进行房产交易并申请产权登记,则必须提交相应的购房合同以供审查。在此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因故未能按时出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仪式,这种情况并不被视为合同违约行为。
然而,如若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那么便可认定为构成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