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1、需要在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连续工作的员工;
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企业生产任务不平衡的一线员工;
4、因工作地点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再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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