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决劳资关系争议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自主协商调节,其次是寻求第三方的协助调解。在双方经过反复磋商而未能达成共同意见时,可以向有关的行业协调组织或者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均为国有企业的话,那么他们可能会考虑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调解。
然而,这种情况下所引发的问题就是上级机构往往以行政干预的形式来解决争议,而失去了公正公平的原则。当事人也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寻求符合其权益的合同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乃至法院的协助与支持,通过这些方式来达到相关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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