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具有查阅案卷和整理资料的权利,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出的。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便具有查阅案卷和整理资料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阅 卷 权 何 时 起 , 律 师 可 查 阅 ?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因此,律师在阅卷时需要注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另外,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综上所述,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在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查阅案卷和整理资料的权利,但需注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在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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