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的相关材料,并可以进行复制。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的相关材料,并可以进行复制。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民法典】当事人查阅案卷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案卷。但是,根据案卷的不同情况,当事人查阅案卷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当事人可以查阅完整的案卷材料。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查阅案件的全部证据、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法院审理意见等材料。
其次,当事人可以查阅案卷中的重要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鉴定结论、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等。
但是,当事人并不能查阅案卷中的秘密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
此外,当事人也不能查阅案卷中的审判秘密。这些材料包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信息。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查阅案卷,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查阅案卷时,当事人也需要注意材料的保密性和秘密性。
当事人在查阅案卷时有权查阅完整的材料和重要材料,但不能查阅秘密材料和审判秘密。因此,在查阅案卷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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