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购房者提出的退还房屋以及其所支付款项的要求,我们承诺,只要购房者能以书面形式明示需退款的具体事宜,那么即使此种退款行为是由我司方面的失误引发的,我司仍需无条件地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然而,如果退款行为是因为购房者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或者双方就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原因造成的,我司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在接到购房者关于退还房屋和款项的正式请求后,我们会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所有退款手续。一旦购房者表达了退出房屋及其款项的意向,我司将尽速在15个自然日内将购房者的全额房款归还,并同时停止执行相关的合同条款。在此期间,直至相关手续或文件签署完毕前,我司将代为购房者向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超过15个工作日未完成退款手续,将视为违约。如果我司在接收到购房者的退房及退款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相应的退款手续,自第16个工作日起至购房者成功收回所有房款止,我司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该物业总价值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7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