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购房者要求撤销购买合同的情形:在此类情况中,购房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确表达其撤销购买合同的意向。如果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方面的过错而触发了撤销购买合同的程序,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需承担因撤销购买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然而,倘若撤销购买合同是因为购房者申请的金融贷款未获批准,或者买卖双方就支付方式的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等因素引起的,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关于撤销购买合同后款项处理的时间规定:当购房者正式提出撤销购买合同的请求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义务在最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退款事项,同时解除与该购房者之间的购买合同关系。在涉及到相关手续或文件签署阶段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还需预先代为向银行支付购房者每月所需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款项。
3、关于超期退款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惩罚措施: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在购房者提交的撤销购买合同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期限内妥善处理好相应的退款事务,自第16天起直至购房者成功收到全部退款为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每天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根据一般的法律法规原则,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超过了约定的三个月交付房屋的时间仍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即可提出撤销购买合同的要求,并且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原有基础上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一般来说,由购房者提出的撤销购买合同的流程通常需要经过以上三个环节才能顺利完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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