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
1,首先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正常的工作原因,有的是因为家庭其他某种矛盾,有的是因为暂时想要一个较为安静的生活或环境等等,原因五花八门,并不是说无论什么原因分居都是法律上的分居的概念。法律所规定的分居必须是因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而不能和睦的处在一起,如果是因为与他人的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夫妻在一起生活则不能使用上述之规定,比如因为婆媳关系紧张,造成双方关情不好,结果媳妇离家出走,拒绝与丈夫同居,则不属于上述条款所说的分居,如果是因为各自的工作原因而不能生活在一起就更不能适用了。
2,分居的时间必须满二年。所谓满二年是指整整两年的时间,即使差一天不到两年也属于未满二年时间。
3,必须是彻底的分居。所谓彻底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已经没有了夫妻最基本的特征,比如性关系的存在,双方仍然在相互关心。只要夫妻间还存在前述亮点,就不能认定为分居。
一、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么条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是否过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为他方提供婚姻服务和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违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单纯的客观事实状态并不足以表明夫妻间已处于分居状态。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愿意分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3、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的满2年以上。证明在起诉以前婚姻当事人已连续地分居2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提供证据的准则是可能性占优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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