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提交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如果当事人已去世)以及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或委托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如果当事人已经去世,则必须提交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5.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则必须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复 核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需要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应当经事故认定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需要提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事故认定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申请人需提交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若当事人已去世)或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委托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需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书面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经事故认定机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这些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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