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或被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出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终结后,如果职工不能从事原本的工作,也不能适应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那么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或被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出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终结后,如果职工不能从事原本的工作,也不能适应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那么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 动 法 明 确 : 职 工 医 疗 期 终 结 后 如 何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医疗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需要生活自理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因此,劳动法明确了职工医疗期终结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需要生活自理的工伤职工,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尽快恢复劳动能力,回归工作岗位。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或被诊断出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终结后,如果职工不能从事原本的工作,也不能适应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那么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尽快恢复劳动能力,回归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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