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变更后的媒介批准文件
仅办理减少广告发布媒介的变更
变更后的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二、桂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的受理条件
根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桂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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