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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

2020-08-29 9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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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许可他人播放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等;义务有: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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