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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如何付酬

2022-10-15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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