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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视台的行为可以不经她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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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我也看了这个广告,也查了很多,这家公司年前叫一鸣笔业,公司叫广州光晨商贸有限公司。做企业嘛,就是为了创牌子,那为什么一年换一个名字?同时呢,我还发现他们和东莞一家晶华笔业,叫晶达商贸公司的网址内容是一模一样啊,就是换了下名字,连公司简介都一样。这也太巧了吧,是母子公司呢?还是兄弟公司?还想说的是电视广告是给大家提供信息的,可以让老百姓从中受益,得到快乐,有真实感,可以相信。但这些广告在播出前,电视台有没有合适他的真实性,能不能给老百姓带来需要的信息。想这要的创业广告在播出之前可以写这样一句话:“本故事纯属虚构”。对于选择创业项目的朋友,也请慎重考虑,仔细考察。以免上当。
电视台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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