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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产品的经营者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也看了这个广告,也查了很多,这家公司年前叫一鸣笔业,公司叫广州光晨商贸有限公司。做企业嘛,就是为了创牌子,那为什么一年换一个名字?同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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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 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一)、电视台的行为可以不经她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规定,她的作品已发表,所以电视台的播放行为可以不经其许可。(二)因为她的作品已发表,所以此时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公开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一项制度。所以本案中电视台应该向她支付报酬。
1、既然是公司制,那么只要出资到位,这本身就是一层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保障。 2、如果是经济责任,只要认缴的出资实际到位,一般情况下不发生由电视台用自己的的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况。除非电视台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公司和其他股东受到财产损失,但这另外一层法律问题。 3、如果是避免其他非经济上的负面影响,那就找人代持传媒公司的股权。 总之,即想让电视台出资作直接股东又想避免所有责任,就算你们股东之间作出这样的决议,对外也是无效的。且不说你们的决议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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