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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视台的行为可以不经她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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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既遂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客观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表现为故意破坏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产品的经营者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即电视台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电视台不能提供手机厂商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一旦发现侵权,首先要做的是尽快保全相关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找到购物发票或合同;找到汇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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