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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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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是已经出版的,否则就必须取得著作权的许可; 2、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 3、播放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置,其中教育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审批可以由行政部门设置。
利用广播电视频率开办多工业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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