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符号传输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声音和图像。广播权主要适用于书面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作品、影视作品等,广播权的第一含义,即“作品的公共广播或传播”,必须是“无线的”。第二层是指通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有线方式”传送、转播广播电视台的“广播作品”,而不是通过有线方式直接传送作品。第三层是指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广播电视台的“广播作品”,而不是通过扩音器等工具直接传播作品。从这些含义可以看出,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广播或传播的作品,以及以其他有线方式广播的作品。作者通过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这不属于广播权的范畴
广播权的保护是什么?
1。对公民作品,播放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日期是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服务作品的播放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播放权保护期为50年,至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作品或者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视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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