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举证期限未作规定,但对当事人要及时提供证据则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是原则,但也并不能绝对化理解。在审判实践中,许多鉴定申请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原件而提出的,在未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能确认复印件的真实性,只能在质证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如果硬性要求申请人在庭审前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显然有点脱离诉讼正常进行的客观实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此外,当事人由于法律认知较弱等原因,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未必有清楚的认识,需要法官释明。因此,申请鉴定未必须在庭前指定的举证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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