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承担双倍工资,尽管法律作了如此惩罚性规定,但现实用工中还是有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按规范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以录用通知等来替代。
小李是外来务工人员,经老乡介绍去年他到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最近在加班工资支付上他与单位产生了矛盾,老板最后竟炒了他的“鱿鱼”。为此他向有关部门投诉,但调解不成,目前又面临仲裁和诉讼,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于是来访报社寻求帮助。他说他手上只有一份单位给他的《录用通知书》,不知道这算不算劳动合同?还能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日前走访了这家单位。公司的人事主管承认是公司辞退了小李,原因是小李在工作中多次违纪。记者提出要看一下劳动合同,这位主管竟拿出一份《录用通知书》,当记者诧异时,这位主管强调这是“创新”做法。记者一看,除了通知录用之外,上面确实有一些关于岗位、工资、纪律等方面的约定。至于小李的违纪证据,这位主管说还在收集中,一旦诉讼将提供给法庭。
暂不论违纪是否存在,辞退是否妥当,现在的问题是,《录用通知书》之类可以替代劳动合同吗?记者知道这在现实用工中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这不算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不用承担双倍工资。因为尽管必备条款缺失,但工资、岗位等还是约定明确的,也算履行过“磋商”义务了,即没有不订的故意。但记者还是认为,以通知书、OFFER、电子邮件之类取代劳动合同还是不妥的,因为:一、它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二、有瑕疵有漏洞,容易引发争议;三、特别是采用电子文本不易保存。所以既然没有侵权的故意,那单位为什么就不能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呢?有关专家也指出,“劳动合同”法律上是有确切含义的,在内容和形式上,法律也都是有明确要求的,若可以是随便一张纸或随便一种形式,那势必失去法律原本的意义,这样也就达不到规范用工的目的了。而且更关键的,不按法律规定执行而任由这种“创新”大行其道,其对职工权益保护构成的隐患也是可以预见的。
现在随着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不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越来越少,但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包括订了之后不给职工一份或没有加盖公章等。
所以我们还是主张规范地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守法的表现,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因为这些通知书之类虽然包含了一些劳动合同的要素,但其效力究竟如何,是要由法院来认定的,一旦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为管理一方是难辞其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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