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在形式上采用自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因为这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同意的形式规避法定义务。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必要的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严格按照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和依据,而是以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即用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为计算标准,包括其中发生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单位依法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均须认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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