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实物证据保管
时间:2023-04-19 15:01:19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物证据的保管是对已经收集到的实物证据通过科学合理的保管,保证实物证据原有的特性、外形和内部信息不受破坏,做到不丧失、不改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首先由现场侦查人员收集、固定,之后实物证据转移到公安机关进行保管、鉴定等,随之又转移到检察机关手中,由检察机关负责保管和举证,最后呈现在法庭上,这个过程就是实物证据保管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移交、结案后处理等多个环节,可以看出实物证据保管过程是经过多机关、多部门和多人经手。

1、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个法条涉及证据的接收,接收是实物证据保管的一个方面,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要出具收据,在收据中注明证据的名称、页数、份数和时间等基本信息。

2、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这条对于实物证据的保管规定比较明确,涉及保管方法、移交程序及结案后财产处理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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