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应该为公司债务承担一定责任?
时间:2023-07-01 22:24:37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在特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债务。一般来说,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不会让股东承担债务的,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然后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有这种情况的,应当和公司法人一起承担债务。

股东股权质押需要股东会同意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后的人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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