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债的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为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是指控股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控股股东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为股东规避债务和风险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滥用与债权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公司发生恶意逃债时,应当如何维权公司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清算组,仍自行进行清算,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解散,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使公司财产发生折旧、灭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在损失范围内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资产受损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损失范围内对文件灭失且无法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处分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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