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面临经济效益下降,经营模式调整等问题,部分企业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法定条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的要求
在裁员程序上,企业必须履行三项义务,包括提前说明、听取意见、向人社部门报备。(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三)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经济补偿的法律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人数规模:裁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是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判断裁减人员规模是否达到法定数量或比例,应以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时间节点为准。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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