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房改房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不符合标准的
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将要拆迁的
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其他产权人不同意买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抵押房未授权的
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住房困难的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房屋使用性质改变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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