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限。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么就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就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限。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么就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就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法】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时,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因此,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保证期限的约定对于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债权人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因此,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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