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作用在于确认保证人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债权人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人责任没有免除;否则(即没有在保证期间进行这些行为),保证人免除责任。所以,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都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是法定期间,也可以是约定期间。
律师补充: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约定2年、3年、4年等。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一般保证无约定保证期,适用法定6个月保证期。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视为无约定,适用6个月的法定期间。保证期间一般约定起点一般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出现约定不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只要保证期间终止点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即是有效约定。保证期间需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以消除保证期间对于保证人的保护。保证期间的终点不一定是诉讼时效的起点。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即失去意义,保证人不能主张保证期间的抗辩,但在此情况下,保证债务也不能一直存续,因此法律上确认保证债务可适用单独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诉讼时效可能因为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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